(三)交通、公安部门联合制定重点企业(场所)交通安全监管制度,加强客货运输场站、机动车维修、报废车辆回收和驾驶人培训、考试以及机动车检验等环节的安全检查,严格依法依规查处只收费不培训、买卖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不经检测就出具机动车检测报告合格证明等违规行为。
(四)在客运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公交车、出租车推广安装gps系统,建立统一的监控平台,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强化对重点车辆的动态监控。交通、建设、公安部门要完善和规范道路交通安全标志、标线及其它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交通、公安、安监、质监部门要加快客货运输车辆安装行车记录仪和gps全球定位系统的步伐。
(五)质监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检测站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加强对电动车、助力车等产品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管,编制我市合格电动车、助力车产品目录,打击和取缔生产超标、伪劣电动车、助力车的行为。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和二手车经营市场的监督,严厉打击非法改(拼)装机动车等违法经营行为,防止报废车回流社会;加强对电动车、助力车销售市场的监管,遏制伪劣、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销售。
(七)工业管理部门建立违规生产车辆信息监督机制,加强对我市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总质量12吨以上的重型货车、3.5吨以上的挂车出厂前全部设置反光标识。
(八)卫生部门建立健全市、县、镇三级交通事故急救网络,制定完善重特大交通事故危重伤员应急救援预案,对危重伤员实行先救治后付费的办法,防止发生因人为原因延误抢救造成伤员死亡的医疗事故;配合红十字会和交通、公安等部门做好公安民警、营运客车驾驶员、乘务员的急救知识培训,以及为9座以上客运车辆配备急救箱(包)等工作。公安、卫生部门要联合建立“绿色通道”,加强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公安、保险监管部门要研究建立全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具体办法。
(九)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指导、督促保险公司做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承险、理赔等各项基础工作;配合交通部门落实道路运输企业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检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规定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加强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作与配合,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政策空间和发展环境。
(十)军队、武警部队加强对军警车辆及其驾驶人的管理,教育军警车辆驾驶人模范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牵头与公安局、交通局等部门联合开展打击假冒军车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减少军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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