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产业化经营的畜禽饲养地、农业设施用地和养殖水面用地,经依法批准,可修建必要的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并减免收取改变土地用途费用。
15.对重点镇给予用地倾斜。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可作为局部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涉及基本农田调整的除外)。重点镇的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和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公共建筑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按自治区和市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城镇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建设用地,可依法有偿使用农民集体土地。
16.加大对工业和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的用地支持。落实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用地的有关优惠政策,对县域重点工业项目和所有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项目,需征收土地的,市给予优先上报办理。耕地开垦费、森林植被恢复费按国家或自治区最低标准征收。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已采取措施实现先补后占的,不再收取耕地开垦费。实行工业用地地价补贴办法,允许各县(市)区从经营性项目用地出让纯收益中,按5%的比例提取工业用地成本调节资金,专项用于工业区项目用地地价补贴。工业项目可采取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于已经依法取得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调整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在法定期限内经批准可缓交或分期交纳。
17.加快用地审批速度。市国土部门对县(市)区人民政府上报的建设用地报件,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上报。涉及林地的,林业部门要做好服务。市和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所受理的使用林地申请,3个工作日完成审查上报。
18.拓宽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领域推行bot投资方式。鼓励有实力的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县域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经依法批准,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以及码头、电站和城镇基础设施等的经营权可公开转让或拍卖,其收入转投基础设施建设。捆绑申请县域建设项目的国债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鼓励市政公用企业结合公司制改革,以股权、收费权质押融资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19.放宽市场准入条件。对公司制中小企业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在注册登记时,注册资本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限度的,首期实缴资本可按认缴金额的10%出资,其余资本缴足期限为三年。投资者可根据需要,申办出资额不设底限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支持符合自治区确定条件的企业申请冠广西区名。对核心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达到500万元或集团合并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的企业集团,允许申请冠市名。异地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受户籍限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凭本人身份证直接到注册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在县域创办的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扶贫型企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涉及前置审批的,凭前置审批部门的许可意见,可先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一年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在有效期内,按前置审批部门的规定申办相关审批手续。市外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设备工艺经改进能达到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环保要求的,凭审批部门的批准意见,可核发有效期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注明“筹建”二字。支持农副土特产品注册商标或申请原产地保护。简化前置条件审批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项目外,不再设立前置审批事项。前置审批项目必须向社会挂牌公示。对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连续三年未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企业,经申请和有关机关批准,可免予年检(审)(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年检、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审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除外)。对免于工商登记的农村流动小商小贩,免收工商行政管理的各项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规定的特殊项目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交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严禁以任何理由强行要求或变相要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加入各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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