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以建设良好的体制环境、法制环境、信用环境和服务环境为目标,认真实施《
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公开、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和“一个窗口”收费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和透明度,建立服务型和效能型政府。全面加强政府信用、企业信用和个人信用建设,逐步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依法查处“三乱”和各种侵权行为,为县域经济发展创造宽松、文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低成本投资环境。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为县域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
11.扩大县(市)区投资管理权限。按照责权统一、运转协调的原则,最大限度授予县(市)区投资管理权限。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在玉林境内投资建设的项目,属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的,除跨县项目和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生态环境保护、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项目外,其它项目全部下放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上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属非重大和非限制类项目的,按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12.实施好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和自治区对下的财政体制。市主动配合县(市)区在实施中央“三奖一补”政策和自治区对下财政体制,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更多的转移支付补助和专项补助资金;市财政努力做好预算资金往来结算工作和预算资金调度;中央和自治区有明确规定市对县(市)区相关项目需作出配套资金支持的,市财政尽力作出安排,并确保资金足额到位;市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各项规费,有明确规定要向符合规定使用范围的县(市)区级项目倾斜安排的,市相关部门要积极作出安排。
13.加大财政投入。市和各县(市)区在本级财政预算中,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级工业发展,市基本建设项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及国债项目的申报向县域倾斜,重点扶持发展潜力大的县(市)区。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等办法,支持县域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支柱产业和特色经济。加大对自治区级小康示范镇、重点镇的扶持力度。增加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逐步把农村特困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加快五保村建设,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建立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制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想方设法帮助乡镇(街道)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减轻、消化、转移历史负债。
14.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城镇尤其是县城、重点镇周边国有农、林场的土地,应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于工业发展和城镇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已依法批准为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自愿、有偿和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依法进行使用权流转(商品住宅除外)。允许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兴办企业。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就业、住房等问题,市、县(市)区分别从土地有偿使用纯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盘活建设用地存量,通过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60%,可用作折抵建设占用耕地的补偿指标。旧城改造腾出的土地,可作建设项目用地或土地置换的周转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