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下发以来,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全市各级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还存在着执法责任意识不强、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脱节、执法依据不清、执法责任不明、责任追究难落实等一些突出问题,制约和影响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落实。为进一步推行我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桂政办电〔2007〕88号)的精神,按照《中共钦州市委、钦州市人民政关于进一步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决定》(钦发〔2007〕5号)和《中共钦州市委办公室、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钦办发〔2007〕2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各级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按照国办发〔2005〕37号文件的要求,对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规定再次进行全面梳理,把梳理完毕的行政执法依据下发到相关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并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在政府网站或者以其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统一部署要求,结合本部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设置情况,将对应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事项、执法流程、办理期限及责任人,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法定职权分解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
(四)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有权必有责,责权相统一”的原则,采取签订《行政执法责任状》等形式,将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逐一落实到相应的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对违反法定义务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要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