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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09年12月9日)废止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的通知
(钦政发〔2007〕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日

  钦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5﹞45号)、自治区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细则》(桂人发﹝2006﹞22号)、自治区编办《关于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编办发 ﹝2007﹞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管理和加大我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优秀人才力度,实现人才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为我市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用人单位严格考核、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后,在平等竞争、择优聘用的原则下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管理岗位上,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选调任命为副科长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
  (三)在技术岗位上,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人员;
  (四)在工人岗位上,具有高级工职称以上的人员;
  (五)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奖的人员。
  二、高级职称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人员确需随迁安置的配偶,原则上也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聘用。
  三、本暂行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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