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市公交车、出租汽车管理
(一)凡新增或更新出租汽车的,必须是1.3升排气量以上(含1.3升)的轿车。
(二)鼓励有经营资格的公交公司、出租车公司收购三轮车客运经营权,公交公司每收购6辆客运三轮车可增加1辆公交车经营指标,出租车公司每收购3辆客运三轮车可增加1辆出租车经营指标,收购价由双方协商。
(三)根据城市道路的发展和容量,2007年起适量增加出租车指标。出租车经营权属国家所有,经营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8年,期满后由市政府通过竞标重新确定经营企业。
(四)2008年后,出租车经营企业必须实行公车公营,不得挂靠经营和一次性买断经营权。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政府收回出租车经营权。
(五)优先发展公交车,合理设置营运线路和增加公交车营运密度,提高公交车运力。
(六)公交车要严格按规定的始末站点、运营线路、时间、停靠站点运营和停靠。
三、其他营运车辆的管理
(一)营运客车要按规定在核定的客运站点经营,按核定的线路、时间行驶,不得在市区街道、宾馆、饭店、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私设站点和沿街上落旅客。
(二)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严格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通行区域、路线、时间行驶和装卸货物。
(三)运输散装货物的机动车和施工工程车要保持车辆清洁并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扬撒和脱落,保持市区整洁卫生。
四、城市街道(含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未经许可一律不准停放各种营运机动车辆,具体按《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市区车辆停放行为的通告》(钦政通〔2006〕6号)实施管理。市区主干道及影响城市形象的街道逐步限制客运三轮车、营运客货车辆和其他机动车辆通行,具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公布。
五、违反本规定的营运机动车经营者,由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建设规划等部门和市容环境综合执法办公室依法处罚。
六、本规定由市交通局、公安局、建规委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其他文件条款,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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