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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钦州市区营运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钦州市区营运机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关于加强钦州市区营运机动车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钦州市区营运机动车管理的规定

  为确保钦州市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钦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客运三轮车管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取消其三轮车客运资格:
  1. 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年满60周岁或已死亡的;
  2. 客运三轮车经营者私自转卖、出租三轮车客运经营资格的;
  3. 客运三轮车经营者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
  4. 客运三轮车经营者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
  (二)客运三轮车在审验期内应按规定全部更新蓬布标识,不按规定使用蓬布标识的,取消其三轮车客运资格。
  (三)2008年12月31日止,全部取消钦州市区的三轮车客运资格。此前自愿退出三轮车客运的经营者,交回三轮车营运证照、蓬布标识和三轮车辆的,可获得适当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车辆购车价乘以使用年限每年折旧15%折算,经济补偿金通过市场运作,由经批准有经营资格的公交公司、出租汽车公司出资收购或由政府按折旧价出资收购三轮车客运经营权解决)。属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并持有再就业优待证的“4050”人员,可优先在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属残疾人的可依据国家法规政策按比例安置就业;无法安排就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金。
  (四)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市区内不准三轮车入户(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客运三轮车不再允许更新,车辆达报废期后,其三轮车客运资格取消。本规定发布之前已自行更新的,必须在5天内到市建规委大门前登记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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