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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方案

  为盘活钦州市区闲置土地,加快土地开发利用,促进城镇化建设,决定对钦州市区的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特制定本方案。
  一、处置范围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闲置土地。
  二、处置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闲置土地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限期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限期竣工;
  (二)限期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限期竣工,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依法从高征收闲置费;并收取增值地价,限期依法动工开发建设,限期竣工;
  (四)收回土地使用权,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
  (五)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三、工作步骤
  (一)成立闲置土地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人员从市国土资源局、建规委、土地储备中心等单位抽调。
  (二)发布闲置土地处置通告。在钦州日报、钦州晚报、钦州电视台等发布处置闲置土地通告,广泛宣传。
  (三)全面开展清查登记。
  (四)拟订闲置土地处置初步方案。
  (五)发送闲置土地处置通知。根据清查登记和初步处置方案,由市国土资源局向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逐一发送闲置土地处置通知。
  (六)逐宗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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