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损账补偿和奖励、创业辅导、管理咨询、市场开拓、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进一步加大启动民间投资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产权或股权转让吸引民间、市外和境外资金。支持发展典当业和设备租赁业,为私营企业融资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商业银行要制定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制度,提高对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创新金融产品,提高服务水平,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守信用、能增加就业、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建立健全政府资金为主导、民间资金参与的信用担保体系。
6. 认真贯彻国家、自治区有关就业政策,大力促进自主创业。
各县区要组织协调工商、税务、质监、劳动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落实政策扶持、市场准入、收费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引导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创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实现自主创业。工商部门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市场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农民季节性从事农产品流通中介服务和经纪活动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管理各项规费。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三)完善创业支持服务体系,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开辟和拓宽创业领域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扶持服务力度,建立和完善创业服务体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在创业、自主创新、开拓市场、业务培训等方面为民营经济提供服务,进一步激活各类创业主体。
1. 加大扶持力度,形成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力。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自主选择组织形式、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加强和改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的登记管理,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开辟自主创业绿色通道。要引导民营经济实施商标战略,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引导农民运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增收,引导鼓励农民、涉农企业及有关协会组织注册和使用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推广运用农业“公司+农户+商标”经营模式的典型经验。
商务、招商部门要促进民营企业外引内联。要充分利用我市的区域优势,加大招商引资和“百企入桂”力度,实施我市个体私营企业“走出去,引进来”战略,以加强经贸考察洽谈为手段,努力拓展民营经济的发展领域,扩大民营经济与各类经济体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做大做强。凡办理登记注册的民营企业,均可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备案登记,从事对外贸易活动。鼓励和引导民营出口加工企业进入工业园区。民营企业在出口退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参加国内外展销洽谈活动的摊位分配上,与其他出口企业享有同等待遇。推动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投资办厂和参与境外资源开发。
发改、经贸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体系,加快技术服务平台、信息服务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信息、技术咨询、质量管理、网上交易、法律事务、信用评估、人才培训等各种社会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服务。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建立和完善全市民营企业信息网络,为企业发展提供准确、及时的人才、技术、市场、融资等信息和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