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废止部分市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8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17日)废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物业安保人员管理的通知
(沪公发[2001]338号)
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市公安局有关单位,各区(县)房地局:
根据建设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居民住宅区安全防范工作的协作配合,切实保障居民居住安全的通知》(建住房[2001]115号,见附件一)以及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市公安局关于《
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沪房地物[1998]第44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
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房地物[ 1998] 第499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本市物业安保人员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物业安保人员管理的重要性
加强物业安保人员管理,是物业管理企业增强生存、发展、竞争能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是公安机关强化对本市保安服务行业统一管理,保护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是有利于树立物业安保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队伍素质,赢得社会信誉,进一步发展壮大的需要。
因此,各级房地、公安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物业安保队伍管理的重要性,予以高度重视,把加强对这支队伍的管理工作作为新形势下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一件大事,抓紧、抓好,努力抓出成效。各物业管理单位应将物业安保队伍管理作为物业管理工作重中之重,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物业安保队伍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物业安保人员培训和轮训制度
为了提高物业安保队伍整体素质,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与区(县)房地局要在摸清物业安保队员在编、在岗人数的基础上,于2001年底前共同组织辖区范围内物业安保人员的培训、轮训工作,对1998年以来从未参加过培训的物业安保人员,各物业管理单位要按规定安排到培训班接受培训,安保人员经考试合格的,由物业管理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县公安局和区(县)房地局颁发《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人员岗位证书》和《执勤证》。对1998年以来参加过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市公安局和市房地资源局《物业保安岗位证书》、《值勤证》满2年的物业安保人员,应组织参加2OOl年度轮训,轮训合格的,由公安部门和区(县)房地局换发《企事业单位内部安保人员岗位证书》和《执勤证》。取得上岗资质不满2年的,原《物业保安岗位证书》和《值勤证》继续有效,期满后参加轮训,考试合格的换发新的上岗资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