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批工作,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确保规划任务落实,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强化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
1、这次改革,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市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领导干部要严格履行国土资源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管理监督,对坚持原则、严格执法的干部要加以保护,对不执行和不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和人员的责任。
2、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的建设。根据桂政发[2004]53号文件关于“强化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执法监察职能”、“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与国土资源管理相适应的执法监察机构”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及其队伍的建设。市设支队,县(市)和分局设大队,乡(镇)设中队(与国土资源管理所合署办公,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各级执法监察机构,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经费纳入地方财政全额预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级执法队伍的领导和管理、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
3、要加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力度。要坚持预防为主、查防结合的方针,认真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报告备案、动态巡查等各项制度,特别要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及时报告,力争将破坏耕地、滥占耕地的行为控制在始发状态。
三、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对于强化国土资源宏观调控能力,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国土资源工作,牢固树立节约资源的观念,培育人人节约资源的社会风尚,建立资源节约型国民经济体系和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资源永续利用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维护中央和自治区决策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