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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渔业资源及水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十二条 凡在澄碧河水库从事捕捞渔业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桂价费字[1995]088号文件规定收取。
  第十三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鱼。
  第十四条 每年的5月1日至8月1日为澄碧河水库幼鱼(虾)保护期,即禁渔期,在禁渔期内禁止一切定置网作业。
  第十五条 禁止使用不合规定的网具和灯光诱捕方式进行捕捞。捕鱼工具的使用标准由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根据水库渔业发展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引进未经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外来水生物种,防止水生物种入侵,维护水库生态系统平衡。
  第十七条 禁止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网箱养殖、捕鱼等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体的活动和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渔业法》三十八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作业的;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三)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方法进行捕鱼的。
  第十九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依照《渔业法》四十三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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