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对贯彻执行渔业法律、法规,发展渔业生产做出显著成绩,对渔业资源保护有重大贡献,以及检举、制止破坏渔业资源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
第二章 渔业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澄碧河水库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市澄碧河渔业管理站在其管辖的水域受委托具体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
第八条 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渔政监督管理职责:
(一)在澄碧河水库内行使渔业监督管理权,按委托权限行使行政处罚权;
(二)负责澄碧河水库渔业资源保护费的征收、上缴财政;
(三)保护、增殖澄碧河水库渔业资源,维护渔业环境及其生态平衡;
(四)维护澄碧河水库渔业生产秩序,调解和处理渔业生产纠纷,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利益;
(五)办理其他有关渔政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 右江区永乐乡人民政府、龙川镇人民政府协助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对澄碧河水库周边村屯建立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制定护渔管理制度或公约,依法进行护渔管理工作。
第十条 市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以及右江区人民政府、永乐乡人民政府、龙川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确保澄碧河水库渔业监督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维护库区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一条 在澄碧河水库从事捕捞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申请登记,依据
《渔业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经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捕捞许可证,方能进行渔业捕捞。
按照
《渔业法》第
二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