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05]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百色市澄碧河水库渔业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
《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渔业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
《实施办法》)、《百色地区行政公署批转地区环保局等单位制定的市澄碧河水库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百署发[1996]33号),结合澄碧河水库渔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澄碧河水库从事养殖、增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以及从事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澄碧河水库渔业以增殖保护为主,合理捕捞和加工为辅。
第四条 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在澄碧河水库行使渔政监督管理权。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澄碧河水库利用水域从事渔业养殖生产,依据
《渔业法》第
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必须经市人民政府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