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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失效]

  1、登记申报。外来流动人员来沪租赁房屋应由出租人陪同携带《房屋租赁登记簿》到派出所(警察署)或居(村)委,履行暂住户口申报登记手续。

  2、调查排摸。派出所(警察署)在日常管理中,要注意排摸暂住人口中的重点对象。

  (1)经常收购废旧有色金属的;(2)无正当经济来源的;(3)非法从事经营活动的;(4)经常变换住址,来往人员复杂,形迹可疑的;(5)有偷窃、赌博等前科,目前仍有违法犯罪现象的。对排出的重点对象要及时列管,并发函至原籍地联系,落实管理措施。

  3、物建治安耳目。租赁房屋比较集中的地区,社区民警应从暂住人员中物建治安耳目,每个责任区不少于2名。
  七、处罚

  (一)审批权限:

  1、对违反《管理办法》的个人和单位,处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的,由公安派出所(警察署)裁决;处1000元以上罚款的,由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

  2、对未取得《许可证》,单位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处 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的,由公安分局、县公安局裁决。

  3、凡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的,交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裁决。

  (二)处罚程序:

  1、对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必须由民警作好情况记录和询问笔录;

  2、凡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按审批权限分别由公安派出所(警察署)或公安分局、县公安局、浦东新区公安局审批;凡违反房屋租赁管理的,经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审批后交房屋所在地房产办事处查处。

  3、对违反《管理办法)予以处罚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4、处罚实施时需告之被处罚人员有申请复议和申诉的权利。

  八、考核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工作的考核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考核治安管理的落实情况和管理效果。二是反映管理效果的指标是否达标,即:

  1、《许可证》的发证率应占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总户数的 100%;

  2、《租赁房屋登记簿》登记使用率达到95%;

  3、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95%。

  4、《暂住证》发证率达到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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