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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失效]

  2、挂牌亮证制度。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将《许可证》公开挂出,接受治安管理部门的检查。同时在租赁房屋门口醒目的地方安装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房屋租赁”门牌,做到一间一牌。

  3、登记制度。房屋租赁时出租人必须查验承租人的有效合法身份证件,与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取得《房屋租赁旧,房屋出租后,应及时按规定正确使用《租赁人员登记簿》和《租赁人员登记表》,定期交租赁房屋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查验。出租人还应敦促承租人向派出所(警察署)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离去者必须及时注销。

  4、清查制度。派出所(警察署)要经常组织对租赁的房屋进行清查。清查的内容:(1)是否已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取得《许可证》和《房屋租赁证》。(2)租赁房屋是否挂牌、亮证。(3)是否已经正确使用《租赁人员登记簿》,承租人是否和申报登记人相符,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4)出租人是否包庇纵容违法房客的行为,承租人员有否违法犯罪的可疑迹象。(5)出租人是否将不符合租借条件的房屋借给他人。(6)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全面履行了《管理办法》及本实施意见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5、验证制度。派出所(警察署)应每年组织一次对《许可证》验证。验证中对不符合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的,应予以限期整改,或收回《许可证》,并抄告房产办事处,按规定中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租赁证》。

  6、档卡制度。房屋租赁户应每户一档,将《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表》、《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租赁人员登记表》、验收情况记录、奖惩情况记录和其他资料按户装订成册。

  7、建立“五好房东”(出租人)评比制度。为了激励房东(出租人)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员管理工作,房屋租赁比较集中的地区要广泛开展争创“五好房东”(出租人)活动。“五好房东”即:1、遵纪守法好。严格遵守《管理办法》和本市的房屋租赁管理规定;2、申报户口好。暂住人员无拖延、逃避户口申报。3、反映情况好。能及时反映房客中各类情况;4、法制宣传好。能主动向房客进行法制宣传;5、安全防范好。不发生治安问题。

  (二)在对外来流动人员房屋承租人的管理中,应坚持以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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