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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失效]


  (2)国有土地上房屋出租的,应提交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出租已抵押的房屋,还应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集体土地上房屋出租的,应提交《上海市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

  (3)外来流动人员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的非居住房屋的,则还应提交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证明和《暂住证》。

  3、发放《房屋租赁证》

  房产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应在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受理登记的材料和审核意见交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由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核发市房地局统一利的《房屋租赁证》,交房产办事处颁发给出租人,并在发证后三日内抄告所在地派出所(察署)。

  《房屋租赁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

  4、出租房屋转租。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取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房屋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租他人。转租双方当事人应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条款内容签订书面的房屋转租合同。转租合同经原出租人书面同意后的十五日内,承租人应持转租合同、《房屋租赁证》和原出租人书面同意材料,向原受理租赁登记的房产办事处办理登记手续。

  六、管理制度

  租赁房屋管理分出租人和外来流动人员房屋承租人两个方面:

  (一)在对出租人的管理中,应坚持以下管理制度:

  1、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制度。出租人在领取《许可证》时,应与派出所(警察署)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责任书内容应明确出租人在房屋出租时的管理责任和义务:(1)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服从公安民警、社区保安队(外口管理服务队)员的管理,履行租赁房屋有关的管理义务;(2)出租房屋必须按规定申领《许可证》,取得批准后方可出租,如有变动,及时向派出所(警察署)、房产办事处提出申请,主动接受审验,办理好有关手续;(3)出租房屋必须检查房客有效证件,不准出租给“三无盲流人员”;(4)房屋出租时应与承租人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办理租赁登记;(5)必须使用好《租赁房屋登记簿》,依法缴纳税款和治安管理费,并督促来沪务工经商和从事经济活动的承租人按规定缴纳外来人员管理服务费;(6)发现可疑人员和物品,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隐瞒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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