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对符合条件的出租房屋:
(1)签订《房屋租赁治安责任协议书》(简称《治安责任协议书》)。《许可证》申请获批准后,由派出所(警察署)与房屋出租申请人签订《治安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2)签发《许可证》。
《治安责任协议书》签订后,签发《许可证》。签发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二年。同时,发给出租人“房屋租赁牌”、《租赁人员登记簿》、《租赁人员登记表》。
(4)抄告房产办事处。
派出所(警察署)在签发《许可证》后的3日内抄告房产办事处。
6、对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
对不符合条件出租房屋的申请,以《不予发放(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给《许可证》:
(1)房屋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2)违章搭建和危险房屋的;
(3)不单独成间的;
(4)以铺位形式出租的;
(5)房东(出租人)无管理能力或不居住该地且又无指定委托管理人的;
(6)出租房屋核定居住人数达到30人以上,但未配备相应数量治安保安人员的;
(7)设备简陋、原系非居住用的棚、舍的;
(8)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剧毒品的房屋。
(二)《房屋租赁证》的申领及核发手续。
1、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向外来流动人员出租房屋时,应当认真查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并与承租人签订书面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除应具备《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的条款内容外,还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治安责任。租赁当事人在订立租赁合同时,可以使用由市房地局、市工商局拟订的《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规范文本。
2、租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出租人应当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的十五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房产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出租人在办理租赁登记时,应提交租赁合同和下列证件:
(l)出租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出租单位的合法资格证明。其中:出租共有房屋,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或委托书;代理出租的,还须提交房屋所有人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委托出租的,则应提交经公证或认证的委托代理出租的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