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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贯彻《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失效]


  四、管理的组织形式

  凡有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所在地区派出所(警察署)、房产办事处都应落实专门的管理力量,在租赁房屋比较集中(一般100户左右)的地区,还应做到:

  (一)街道、乡、镇政府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派出所(警察署)会同房产办事处设立“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组”,负责对外来流动人员租赁房屋的审批和管理,制定工作计划,落实工作措施。

  (二)在居(村)委建立“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管理人员由社区民警、社区保安队员(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队员)和居(村)委会治保干部组成,负责对居(村)委范围内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

  (三)在居(村)委中建立“房东自管小组”,一般10户租赁房屋户建立一个“房东自管小组”,推荐一名房东担任组长,协助社区民警、社区保安队员(外来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服务队员)向外来流动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掌握和反映外来流动人员的动态情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检查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房屋租赁的有关报批手续

  (一)《房屋租赁治安许可旧(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申领报批手续。

  1、凡需申领《许可证》的,出租人必须持本人身份证、房屋证明,向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提出申请。凡需委托管理的,必须在申请过程中出具由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委托书》。被委托人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达到法定年龄;

  (2)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3)具有责任能力。

  2、申请人须填写《房屋租赁治安许可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派出所(警察署)根据出租人的申请发给《申请表》,申请人领取《申请表》后,应如实填写。填写完毕后,将《申请表》及有关房屋证明交出租房屋所在地的房产办事处对出租房屋进行审核后再交居(村)委“管理站”或所在地派出所(警察署)。

  3、居(村)委“管理站”收到出租人的《申请表》后,应根据填写的情况,由社区民警会同居(村)委“管理站”工作人员按房屋租赁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后交派出所(警察署)审批。

  4、不设立“管理站”的居(村)委,收到出租人的《申请表》后,由社区民警按房屋租赁许可条件的要求进行查验并签署意见后,交派出所(警察署)审批。派出所(警察署)对出租人申请《许可证》的申请,必须在15日内给予批准发放《许可证》或不批准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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