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1989修正)(发布日期:1989年1月28日,实施日期:1986年3月1日)*注:本篇法规已被: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8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8月23日)废止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
(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严禁赌博活动,维护城乡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精神,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以获利为目的,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活动,都是赌博行为。赌博是违法的,应予禁止。
第三条 查处赌博应贯彻教育为主,处罚为辅:教育多数,惩办少数的原则。
第四条 赌场上的赌资、赌具和赢得的财物,一律没收。赌场上输欠、借欠的赌债,一律废除。
第五条 初次赌博或赌博财物数额较少的,应予批评教育,责令具结侮过。
第六条 多次赌博或赌博财物数额较多的,为赌博活动巡风放哨的,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或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劳动教养,可并处罚款:
(一)多次赌博,屡教不改的;
(二)赌博财物数额巨大的;
(三)流窜赌博,情节较重的。
第八条 提供赌场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