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履行职责、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环保决定的情况。要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行政决策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辖区或相邻区域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或造成破坏的;对滥用职权、疏于监管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企业违法排污行为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都要认真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不仅要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还要追究当地人民政府和职能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各级发改、经贸、工商、安全监管、供电等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涉嫌环境违法的案件应及时移送环境保护部门;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重大环境污染犯罪或者环境监管失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各县、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要求,将《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作为推动环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的有力武器。各级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的力度,要坚持实事求是,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照规定客观公正地做出处理决定。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制定或者采取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环境保护政策相抵触的规定或者措施,经指出仍不改正的,一律追究责任;凡是应该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追究监察机关和环保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大督办力度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于6月下旬、8月上旬、9月上旬分别组织对各县、区的重点行业、饮用水源地和工业园区整治情况进行集中督查,并集中力量对1至2个县、区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也要层层落实督查督办,组织对重点地区、流域、海域进行督查,督查覆盖面不低于50%。对督查发现环保专项行动开展不力、问题突出的,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隐瞒不报的,对整治重点存在薄弱环节的,对整治进展缓慢的,要通报批评,责令其说明情况,重新部署开展工作。对于顶着不办、问题严重的要通过媒体公开曝光,追究责任。要通过层层督查,将专项行动的各项要求切实落实到位,杜绝专项行动出现死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