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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加大挂牌督办和区域限批力度
  各县、区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将企业违法排污屡禁不止、屡查屡犯,群众反复投诉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典型环境污染问题作为重点,分批进行挂牌督办,落实相关责任,做到处理到位、整改到位、责任到位。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今年环保专项行动确定市级挂牌督办的案件不能少于4个,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各确定3个作为县级挂牌的督办案件。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环保局备案。挂牌督办名单要在6月29日前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对基层政府拒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要实行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要明确挂牌督办要求和解决时限,将挂牌督办结果向社会公布,做到件件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凡是逾期未完成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三)建立案件移交、移送制度
  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落实环境违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制度。
  1. 各级环保部门在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过程中,凡发现生产、销售、进口、使用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规定的,应及时移交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决定取缔、关闭的违法企业采取停止供电、供水等强制措施。各有关部门应由专人负责移送案件的受理工作,按规定程序办理移交或立案手续,处理结果及时通报。
  2. 凡是因环境违法问题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有生产许可证的要向颁证部门移送,有营业执照的要向工商部门移送。工商部门负责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依法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吊销其营业执照;对无照经营的不法企业依法取缔。需要停止供电、限电的,供电部门要按照政府决定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3. 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移送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尤其是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矿山尾矿库等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整顿和查处,促使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以防止或减少因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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