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着力查处盲目发展高能耗、高污染行业的环境违法行为,通过严格的环境执法,按期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进一步关停小火电厂、冶炼厂和小水泥厂。
(五)强化对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管
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重点监管企业,特别是影响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的排污企业的治污设施的环境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保障环保设施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专项行动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制度。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
副组长:梁 湧 市政府副秘书长
庞才光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梁 幸 市环保局副局长
谢立品 市发改委副主任
韦隆深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许强光 市经委纪检组长
苏家旺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越滨 市司法局副局长
黄达晓 市安监局副局长
周一勇 钦州供电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梁幸同志兼任。办公室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各县、区要将环保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相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制度。要结合实际情况,逐级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环保部门要将重点问题提请政府挂牌督办,对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查处;监察机关要依法依纪追究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府及部门的行政责任;司法机关要加大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法律援助力度;工商部门要及时注销、吊销被依法关闭企业的营业执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供电部门要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
各县、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员,凡由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要充分用足用好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大惩罚力度。对前四年专项行动中查处的企业中明知故犯、阳奉阴违、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企业,一律停产整顿,给予高限处罚,依法足额追缴排污费。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对于屡查屡犯、长期违法排污的企业,其单位和产品获得各种先进、优质产品称号的,各级环保部门要坚决行使评优创先的一票否决权,向相关评选机构通报,取消其资格;对企业法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做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