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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与行政职能部门脱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七、做好规范管理工作。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监管工作,对行业协会要实行“双重管理”体制,对中介组织要依照相关规定强化监督。对脱钩后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以及2007年5月1日以后登记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规范管理。
  (一)名称。行业协会名称应明确行政区划,反映业务范围,统一使用“行业协会”或者“同业公会”、“商会”为后缀名称。不得使用已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名称或与已登记的社会团体相同的名称。中介组织的名称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会员组成。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要达到本地区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会员的构成认定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三)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有关工作机构。行业协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也可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必须是法定代表人,并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应为专职,也可由理事会向社会聘任。理事应全部来自企业和同行业的其它经济组织,专职工作人员由理事会聘用。行业协会负责人不得由公职人员兼任。
  (四)建立健全制度。建立健全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章程为核心的管理制度。章程应按照民政部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的要求制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民主选举、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财务管理、会员管理、内设机构管理、重大活动报告、信息公开披露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与会员单位的磋商制度,完善民主监督机制。
  (五)明确和完善职能。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行政职能部门可依法通过职能转移、授权、委托等方式,逐步将培训、资质认证、行业统计、制定行业标准和行规行约,代表会员进行反倾销、反补贴诉讼、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价格协调、公信证明等职能移交其承担。有关经济发展规划制定、重大项目立项应吸收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参与听证、论证,并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一项制度予以坚持。
  (六)调整优化结构。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要按照国家现行行业分类标准设立,也可按产品、经营方式、经营环节和服务功能设立。行业协会应当具有区域内的行业代表性。对于行业范围宽泛、行业特征不明显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进行分立分设;对于行业覆盖面小、业务拓展困难或业务范围相近、会员大量交叉的行业协会,由业务主管部门引导其合并重组,业务范围相似相近且由不同部门主管的,应重新明确其业务主管部门;行业萎缩、行业协会名存实亡的,应主动申请注销或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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