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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林业局关于加快农村沼气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检查验收。完成沼气建设年度任务后,各县、区分别按贫困村和非贫困村两大类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将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然后由市人民政府组织验收组对县、区贫困村和非贫困村的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08年-2016年的每年1-2月,市林业局会同市相关部门组织力量,以县、区为单位,对上一年度沼气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对完成任务好的县、区予以表彰;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的县、区予以通报批评。各县、区也要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
  五、资金补助
  (一)国家和自治区安排的资金补助。根据桂政办发 〔2007〕68号文精神:1.列入中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凡新建1座沼气池,按规定由中央财政补助1000元。2.在贫困村新建沼气池,每座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从自治区切块到各县、区的贫困地区基础设施财政扶贫资金中解决。3.非贫困村新建沼气池,每座补助400元,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贴。
  (二)县、区配套补助资金。各县、区凡承担中央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和扶贫项目以及非贫困村的建池补助资金必须按时足额到位,并按规定落实好配套资金。
  (三)补助资金的发放。沼气池建设补助主要以建池物资、支付施工人员工资等形式落实到农户。建池物资分别由县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县级扶贫部门根据建池进度发放给非贫困村农户、贫困村农户。实施中央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的县、区,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农村沼气国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项目和资金管理。在补助发放前,要以村(屯)为单位对获得补助的农户名单及领取的补助数额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保障措施
  (一)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负其责,密切配合。林业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协调、技术培训、技术指导、技术服务和质量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扶贫部门负责贫困村沼气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抓好资金、物资到位工作并组织实施。发改部门负责将农村沼气建设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补助资金的筹措、安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推广“养殖-沼气-种植”三位一体的生态农业模式。水产畜牧部门负责与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规划,规范建设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减少农业水源污染。水利、卫生部门负责把农村改水、改厕与沼气池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改善农村卫生环境。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新农村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规划,把建设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项目与绿化美化校园结合起来。
  (二)整合资金,加大投入。坚持“政策引导,政府扶持,整合资金,农民投入为主”的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中央国债资金增加对我市沼气建设投入的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整合资金,盘活存量,增加投入。按照统一规划、统筹安排、渠道不变、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功过的原则,整合财政、林业、扶贫、教育、农业、水利、卫生、水产畜牧等部门的项目和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区要将沼气建设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沼气建设投入。同时,要发动群众投工投劳,加快我市沼气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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