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和完善法规和规章制度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城市建设监察办法,完善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管理城市的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完善城乡容貌标准和公用设施精细化管养标准,落实“城乡清洁工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坚持领导巡查督察制度,健全工作考核和奖惩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要参照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容貌标准》和《钦州市市区容貌暂行标准》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
建立健全资金筹措机制,落实好“城乡清洁工程”的资金投入,是实施好“城乡清洁工程”的关键。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按照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要求,落实投资来源,在保证“城乡清洁工程”各项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的同时,要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在逐步提高财政投入的基础上,不断开拓新的稳定的城乡清洁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努力做到“城乡清洁工程”投入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元化,切实增强城乡清洁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
(五)广泛动员群众,加强社会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教育办法》的要求开展系列宣教活动,广泛宣传“城乡清洁工程”工作成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树立城乡居民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城乡清洁工程”的积极性,全力推行“门前三包”责任制,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经营门面、基层居委会、共青团、工会、妇联、村委会等在街道、社区、村庄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中的自主作用。各级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营造浓厚的舆论监督氛围,既要注重正反报道,还要对出现的各种问题广泛和认真反映征求群众的意见;有关职能部门要聘请社会监督员,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形成社会广泛参与全面监督的良好局面。
(六)加强“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充实现有的管理队伍、环卫队伍和执法队伍,提高相应待遇,建立一支人才结构合理,政治、业务素质高,专业知识丰富,管理水平高,熟悉法律法规,掌握信息技能的“城乡清洁工程”队伍。其中要重点加强执法队伍法律知识、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积极推行人性化执法,形成过硬的队伍作风,并通过建立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旅游等部门配合城建监察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执法的机制,切实保障执法人员人身安全,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七)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
“城乡清洁工程”要与创建文明城镇、卫生城镇、“南珠杯”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互相促进,互相提高。通过巩固和完善“南珠杯”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竞赛活动,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积极创建文明与卫生城市、文明与卫生县城(镇、村)和文明与卫生先进单位,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全面开展和深入落实。
(八)制定相关政策,推动“城乡清洁工程”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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