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容貌秩序是指城乡公共场所(活动地),人们必须遵守和维护法律、制度、公约确定的行为标准。容貌是指特定地域(市、县区、镇)整体环境建设和公共秩序管理的水平和风貌。城乡容貌秩序管理主要包括道路设施、工程(拆迁)施工、旧城改造、园林绿化、交通组织、环境卫生、户外广告、建筑立面、街景美化、灯光配置、执法监察等内容。遵守容貌秩序既是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义务,也是最基本的社会公德;公民自觉遵守和维护容貌秩序既有利于形成和谐的社会环境,也体现了一个社会、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
围绕建设北部湾地区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目标,认真研究和解决我市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的问题,维护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对于提高我市工业化、城镇化水平,创建优美整洁的市容环境,推进城乡科学管理体系的建设,促进社会、经济、人口、资源、环境的和谐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总则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任务,按照“提升形象、培育精品、整治环境、完善功能”的总体要求,突出“健康、活力”的城市主题,以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和自治区卫生城市为目标,以开展城乡清洁卫生运动及“南珠杯”竞赛为载体,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功能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我市城乡居民的文明素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钦州。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共享和谐原则。坚持城乡统筹,综合治理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原则。坚持人人参与,联创共建原则。坚持完善体制,综合执法原则。坚持风险防范,公共安全原则。
(三)基本思路。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的决定》(桂政发〔2006〕6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07-2011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1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执行标准和考评细则,按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城乡规模差异提出相应的目标要求,采取“逐步提高、逐项晋级”与“城乡清洁工程”纳入领导业绩考核等办法,强化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职能,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长效管理体系,实现城乡环境卫生和容貌秩序管理水平升级目标。
(四)规划范围。本规划范围包括钦州市(含钦南区、钦北区和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以及灵山县、浦北县并延伸至所属镇村。综合考虑经济和城市规模上的差异,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深入实施“城乡清洁工程”五年规划(2007-2011年)》对全区城市所作的a、b、c、d四类划分和对县城所作的a、b、c三类划分,钦州市规划为全区b类城市,灵山县规划为全区a类县城,浦北县规划为全区c类县城,镇村一级由各县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