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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加强沿海海洋灾害预报通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沿海各镇灾害应急通讯系统,保障通讯畅通。
  6.2 近岸海域监测
  主要依靠我市的国土资源、海洋、水文、气象监测机构以及海洋地震监测及速报技术系统开展近岸海域监测。
  6.3 资金保障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响应所需资金,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宣传、培训与演习
  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公众进行风暴潮、海啸灾害防灾减灾以及自救互救等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市海洋、水利、气象、水文水资源、地震等部门要定期、不定期对监测与预报的有关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每三年至四年进行一次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演习。
  6.5 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受检单位应予以配合。

7 奖励与责任


  在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应对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牵头制订,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应当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和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修订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更新。
  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应当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市国土资源局、海洋局备案。

9 附则

  9.1 名词解释与说明
  风暴潮:由热带气旋、温带气旋、海上飑线等风暴过境所伴随的强风和气压骤变而引起海面振荡或非周期性异常升高,称为风暴潮。风暴潮又称为风暴增水,简称增水。
  风暴潮灾害:风暴潮、天文潮和近岸海浪结合引起的沿岸涨水造成的灾害,通称为风暴潮灾害。
  海啸灾害:海底地震、塌陷、滑坡、火山喷发等引起的特大海洋长波(海啸)袭击海岸地带所造成的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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