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暴潮、海啸灾害善后处置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进行。
5.2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查评估
5.2.1 风暴潮、海啸灾害分级标准
根据风暴潮、海啸灾害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将风暴潮、海啸灾害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种类型。
(1)特别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对沿海重要城市或者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
(2)重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
(3)较大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较大影响的。
(4)一般风暴潮、海啸灾害
风暴潮、海啸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对沿海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一定影响的。
5.2.2 灾害调查评估
对因风暴潮、海啸造成的特别重大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依照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对因风暴潮、海啸等造成重大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调查评估的内容包括:灾害过程自然变异、受灾状况、危害程度、救灾行动、减灾效果、经验教训等。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并报自治区海洋局、广西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备案,通报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对因风暴潮、海啸等造成的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海洋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10日内编制综合调查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6 保障措施
6.1 通讯与信息保障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监测资料利用数据通讯网络、vsat(卫星小站)、传真、卫星电话等进行数据传输。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电话、传真等形式发布。新闻媒体、通信网络等单位有义务按规定向社会发出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