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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4.3.3 ⅱ级响应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各监测台站24小时值班,每1小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一次全面的实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协助自治区国土资源(海洋)部门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和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及时提供给领导小组,供指导救灾抢险工作参考。
  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地区、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加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港口码头设施和海上各类设施;落实沿海危险区域货物堆场的安全防护或转移;落实易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的转移路线及安置场所,做好转移的准备,指挥难以转移地区(如离大陆较远的岛屿)的政府落实避难场所,转移危险地带居民就近避难。设立若干个工作小组,负责抢险救援、医疗救护防疫与环境保护、人员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应急通讯、社会动员、综合信息、新闻发布、应急物资与经费保障、生活保障、技术咨询、善后处置等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4.3.4 ⅰ级响应
  在全面落实风暴潮或海啸ⅱ级响应防御措施的基础上,还要求:
  各级领导要坐镇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24小时值班。
  技术支持体系组织监测台站加强监测次数,在当潮位超过属于ⅰ级响应的警戒潮位后要每隔10分钟报告一次潮位情况,组织人员1小时内作出大比例尺风暴潮和海啸高风险区漫滩和淹没图,并提出各项具体防范措施提供给领导小组。
  疏导受淹路段的交通,组织转移受淹地段居民和物资;各级抢险队伍加强堤防险工地段、易受淹地段的巡查加固,必要时抢险队伍须全面撤离危险岸段和低洼地带。电视台、广播电台要适时滚动播放风暴潮预警信息。领导小组必要时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4.4 扩大应急
  当风暴潮和海啸灾害呈扩大、发展的趋势,需要提高应急指挥级别,扩大应急范围和应急救援的,领导小组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请求。情况紧急时,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可以直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扩大应急救援的请求。
  4.5 应急响应结束
  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ⅳ级响应、ⅲ级响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宣布结束;ⅱ级响应、ⅰ级响应由领导小组批准宣布结束。
  4.6 信息发布
  风暴潮、海啸灾害信息发布工作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相关规定执行。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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