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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失效]

  受海啸影响,预计本市沿岸验潮站出现小于1米海啸波高,受灾地区轻微损失时,发布ⅳ级海啸警报。
  3.3 风暴潮、海啸灾害预警预报
  3.3.1 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风暴潮灾害预警预报由广西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发布。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在收到风暴预警预报后,在1小时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风暴潮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风暴潮ⅰ级紧急警报(红色)后,在2小时内送达钦州电视台、钦州人民广播电台在就近时段的新闻节目中播出。
  3.3.2 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发布
  根据国家海洋局《风暴潮、海啸、海冰灾害应急预案》的精神,海啸灾害预警预报由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发布。
  市海洋监测预报中心收到海啸灾害预警预报后,应在30分钟内以传真形式和其他通信方式报送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市抗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领导小组办公室,受海啸影响的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其授权人批准,海啸ⅰ级(红色)、ⅱ级(橙色)警报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
  3.4 风暴潮、海啸灾害的情报分析与信息共享
  国土、海洋、气象、水文、地震、防汛等部门要加强对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调研和资料收集、整理、分析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保证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及其相关部门能够迅速获取风暴潮、海啸灾害的信息,增强政府指挥防灾减灾的综合决策能力,提高各部门处置风暴潮、海啸灾害应急事件的反应速度和工作效果。
  3.5 海洋灾害区划及警戒水位核定
  市海洋部门会同水文、气象、水产畜牧、海事、防汛等有关部门和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开展我市沿海海洋灾害区划和沿海警戒水位的核定工作,协助自治区海洋部门制作大比例尺风暴潮、海啸灾害高风险区淹没图。钦南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要根据海洋灾害区划和警戒水位,加强防御工程的建设(包括加固海防堤、修复红树林保护带等),增强抵御风暴潮、海啸灾害的能力。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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