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7〕24号)精神,为确保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
开展第三次文物普查,是确保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文化遗产保护的重大基础工作。通过此次文物普查,将全面掌握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我市文物保护形势,为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充分发挥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作用。
二、普查范围及对象
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包括有一定科学、历史、艺术价值的原未列入保护对象的工业遗产、民族建筑、乡土建筑、近代建筑、文化线路、古墓葬、古文化遗产、石刻、岩崖(壁)画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区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
三、时间安排
普查工作从2007年8月起,到2011年12月结束。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普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7年8月-9月):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设立普查机构,开展全市文博单位全员培训和普查试点工作。全市普查试点在市博物馆进行。
第二阶段(2007年10月-2009年12月):以市、县博物馆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各普查机构要根据本地实际,对每个镇、村进行详细的实地调查,按照国家文物局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填写普查登记表。
第三阶段(2010年1月-2011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编写普查报告,建立本地区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适时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市建立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和文物保护单位数据管理系统。
四、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