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确保我市的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禁止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胎儿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严禁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使用b超或染色体检测等技术手段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医学上确有需要的,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效医学诊断证明,并报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到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法定医疗保健机构鉴定胎儿性别。
二、妊娠14周以上的不得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四)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上述(一)、(二)、(三)情形之一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有效医学诊断证明和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准予引产证明,到法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