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全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有关扩权县主管部门:
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加强对市政公用建设市场的监管,决定对我省市政公用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条件和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凡在我省从事市政公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2007年8月31日前取得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的内容
1、根据
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标准条件。
2、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3、已破产、倒闭、撤销、歇业但尚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企业。
4、市场从业行为。有无发生建设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十四条所列行为。
三、监督检查的方法、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企业网上申报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原则。
监督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企业自主申报阶段(到12月15日)
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对照相关的资质标准,如实填报企业相关情况。对2006年10月1日~2007年10月1日完成和正在承担的工程项目要逐项进行填表登记。
第二阶段: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监督检查阶段(12月15日~2008年1月20日)
省建设厅委托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采取审查网上申报材料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原则,对本辖区内的市政公用施工企业进行全面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被检查企业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提出结论性的建议,由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汇总后,填写附表书面报省建设厅城市建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