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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根据自治区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部署,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拖欠贷款户务必按原催收通知书要求到原贷款机构清偿所欠贷款本息。个人(单位)贷款必须由其本人(单位)偿还;个人(单位)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担保人负责催还并承担连带责任,借款人无能力偿还的,由担保人负责偿还。
  二、凡未按规定时间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国家公职人员,将采取停职、停薪、停岗和不提拔、不调动、不评优、不加薪、不晋级的“三停五不”措施。“三停”期间,只按规定标准发放生活费,其余收入用于偿还贷款。同时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凡未按规定时间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财政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二层机构,将由各级财政部门在保证其正常运转的前提下,从同级财政安排给该单位的预算资金或专项资金中扣还。
  四、凡未按规定时间清偿所拖欠贷款本息的恶意赖、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赖债户、钉子户,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确保拖欠贷款本息的清偿。各金融机构将钉子户、赖债户列入“金融诚信黑名单”,采取统一行动,在其开立账户、支付、汇兑、结算、贷款等方面给予严格制裁;市有关部门对列入“金融诚信黑名单”的钉子户、赖债户在参加各类建设、经营活动的市场准入资格进行严格审查、把关。
  五、各级政府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不良贷款,一时无法筹集资金偿还的,要先用企事业单位的优质资产(土地、房产、车辆等)抵债偿还。其他拖欠贷款户也可以用优质资产(土地、房产等)抵债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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