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非法运输整治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钦州市区非法运输行为,整治市区交通秩序,维护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区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营造钦州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钦州实际,现就打击非法运输、整治交通秩序通告如下:
一、严禁无道路运输证照的客车、出租车、面包车、客货两用车、送货车、假冒军警车辆、机动三轮车、电动车、二轮摩托车和其他车辆从事非法客货运输经营活动。
二、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拼装机动三轮车从事客货运输
三、市区内除允许获得从事客运资格的三轮车和代步的残疾人专用车行驶外,禁止其他三轮车(含电动三轮车)行驶。
四、经批准在市区从事客运业务的营运三轮车从业人员与驾驶员必须同是1个人;严禁出租和变卖营运证照,车辆转让后,营运证照作废。
五、对非法从事客货运输的客车、货车、面包车、假冒军警车辆等违法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无证经营的出租车,由交通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对报废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强制拆解;对无证营运的三轮车予以扣车,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次罚款800元,第二次罚款1500元,擅自改装和拼装的机动三轮车,除处罚外强制拆除,恢复原状;对非法搭客的二轮摩托车予以扣车,第一次罚款500元,第二次罚款1000元;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由交警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屡教不改的,按最高限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