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退回重新办理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桂政发〔2001〕23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报送市人民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不符合公文规范要求的报送件的处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不断提高公文办理质量,杜绝报送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公文。
二、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报送件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不规范公文: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
(二)不是领导同志交办或不属紧急、重大、绝密事项而主送领导同志个人的;
(三)文种使用不当的;
(四)应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事项而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
(五)请示事项不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处理的;
(六)请示件中一文多事、一事多文或请示事项不具体的;
(七)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的;
(八)越级行文的;
(九)未标注签发人的;
(十)未加盖发文单位印章的;
(十一)请示件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未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如意见一致,应与有关部门会签或在请示件中说明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原文;如有分歧意见,来文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与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协调,协调后仍未取得一致意见的,请示件中应说明协调情况,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十二)请示件未标明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号码的;
(十三)附件不全的;
(十四)其他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