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卫生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的高暴露人员、经营人员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方案制定和实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医学监测。负责与兽医部门定期互通监测结果。
(三)工商部门职责:负责市场监管做好市场关、停、迁移计划,并督促市场开发者做好市场卫生消毒和定期休市制度的落实。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和退出关。严格依法审查活禽经营和屠宰加工主体资格,认真执行前置审批规定,把好登记材料审查关,做好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主体的整顿和规范工作。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依法严厉打击活禽经营、屠宰、产品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行为,确保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规范,防止活禽市场发生和传播高致病性禽流感。
(四)建设规划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活禽屠宰加工场、病害禽无害化处理场等的场所规划安排和报建审批。负责活禽市场外乱摆乱放、乱卖活禽及其产品等行为的监管。
(五)商务部门职责:负责禽类定点屠宰加工场产品质量监控条件的审核和屠宰标志审批。负责禽类市场和屠宰场关闭期间的禽类及其产品的组织供应工作。
(六)环保部门职责:负责活禽经营市场建设项目和屠宰加工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及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屠宰加工场的污染治理、环境整治的监督管理。
(七)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关闭活禽经营市场和屠宰加工场的治安稳定和秩序工作,确保关闭市场、屠场工作顺利进行。负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的封锁,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确保防控工作有序进行。
(八)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等防控经费预算,确保疫区(疫点)封锁、免疫、检疫、消毒、防护等应急物资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开展执法检查活动。各级兽医管理部门和卫生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组织监督执法人员进入活禽经营市场禽类屠宰点查阅资料、实地检查,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和卫生条件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签发《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活禽经营市场,予以关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
(二)加强检疫监管。兽医管理部门要加强活禽产地检疫,对出栏及运输的家禽出具检疫证明前要查验q病免疫证,凭q病免疫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凭产地检疫证明销售、运输、屠宰,保证上市的活禽及其产品的卫生安全。严禁市场销售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严禁禽类定点屠宰点宰杀没有检疫证明的活禽,严禁没有检疫证明的禽类产品上市销售、加工,严厉查处和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病害禽肉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