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办理,切实提高公文质量和行政效率,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和改进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
(一)严格规范行文。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门的报送件要严格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的规定行文报送,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重新办理。市直各部门需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代拟稿时,要将起草说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有关部门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连同报市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规范公文报送。报送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确需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的绝密、机密文件和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的紧急公文外,一律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文电科登记转办,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业务科室,坚决避免公文外循环。对不按要求报送的公文,不予受理。
(三)不得越级报文。市政府原则上不直接受理有主管部门单位(含企业)的请示性公文,对需市政府解决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报文请示。市直各部门不得将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或协调有关部门能够解决的事项报请市政府。
二、进一步提高办文效率
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门报请市政府解决的事项,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和相关协调工作,能由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的,不应报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出面协调,仍不能一致时,主办部门应据实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报请市政府协调或裁定。凡应协调而未协调,不经会签、不附有涉及部门理据的公文,退回原单位重办。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直各部门对市政府领导批转办理的批示件,要按办理时限和要求,及时办理落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办文拖拉、落实不力、屡催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落实公文办理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