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强化保障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尽快落实种子管理机构的“三定”工作,配齐各级种子管理机构(种子管理站)的专业管理人员,并积极支持种子管理和技术服务部门开展种子质量监督、技术推广、品种试验和检验检疫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保证种子管理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
(三)强化种子市场监管
1. 严格企业市场准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办理种子企业证照,杜绝“人情证”、“关系证”,加强对种子经营者的管理。同时,要消除影响种子市场公平竞争的制度障碍,促进种子企业公平竞争。
2. 严格商品种子管理。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种子法律法规有关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质量要求、加工包装、标签标注等规定,逐步建立“缺陷种子召回制度”,实行品种退出机制。对发现有严重缺陷的种子,要及时责令禁止销售,防止对农业生产及人畜健康造成危害。
3. 加强市场监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种子市场的监管,切实履行种子市场监管职责。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加大打击力度,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要加强对种子企业的监督检查,对资质条件不再符合发证要求的,要依法撤销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要加大种子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力度,认真落实种子质量标签制度。依法加强种子市场的价格监管。
四、实施步骤
(一)建立机构,学习动员。
各级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办发〔2006〕40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明确工作目标和要求,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的部署上来。市成立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做到明确责任,精心组织,落实措施,扎实推进,确保如期按要求完成种子管理体制改革任务。
(二)开展查研,制定方案。
各县区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所属的种子公司人、财、物及债务等情况全面摸清。根据国办发〔2006〕40号、桂政办发〔2006〕150号文件精神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本县区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种子市场监管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县区的实施方案,要报送市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配合,精心实施(2007年4月-6月中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