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有效地防止禽流感疫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特通告如下:
一、强化城镇范围内禽类的管理。严禁在机关单位内养禽。城镇居民户养禽10羽以下未经禽流感免疫的,一律在5日内自行宰杀处理完毕;户养禽11羽以上未经禽流感免疫的要到当地畜牧兽医部门进行免疫;经免疫的所有家禽必须圈养,不得放养。玉林城镇范围指市中心东、北至二环路,南至玉柴厂区、机务段,西至玉公公路,包括塘步岭工业区。各县(市)区的城镇范围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确定。
二、强化病死禽的无害化处理。规模养禽场的病死禽由业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城镇禽类市场、城镇居民的病死禽和兽医诊断部门的剖检禽尸由业(户)主用密封塑料袋包装,由城建环卫部门收集,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加强城镇鸟类的管理。暂时关闭城镇鸟类市场;动物园和旅游场所的禽鸟观赏暂停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