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初保专项经费及办事机构人员和业务经费、农村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初保和公共卫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对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市财政每年每人资助不少于2元,县财政每人每年资助不少于3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人每年缴费不低于10元。
(四)分级管理
1、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规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实施办法,确保规划各项目标的完成,市初保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评估全市初保工作。
2、县(区)人民政府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初保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评估工作。县、区初保办公室负责收集初保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资料,每年将有关情况分别上报自治区和市初保办公室。
3、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根据县、区初保实施方案制定本辖区的初保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各乡(镇)卫生院要负责初保各项具体业务的管理和初保信息的报送等工作。
(五)分步实施和分期达标
第一阶段:2001-2002年,为初保规划实施试点阶段,合浦县选择3个乡镇作为试点先行启动初保工作。
第二阶段:2003-2007年,为初保全面实施阶段。2003年合浦县新增加10个乡(镇)启动初保工作;2004年三区全部启动实施初保工作。
第三阶段:2007-2010年,为初保评估阶段。以县、区为单位,2007年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达标;2008年合浦县达标,并接受自治区对我市的评估验收。2009年至2010年查漏补缺,进一步巩固初保成果,提高服务水平。
(六)强化目标建设
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均属广西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目标一类地区。必须按一类地区规划目标要求建设,加强指导,强化乡、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的建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无三配套”(无危房、人员、设备、房屋配套)目标,村卫生所达到甲级卫生院标准。
(七)监督与考核评估
1、各级人民政府要接受同级人大、政协对初保工作的有效监督,同时,要充分发挥社会团体、新闻媒介和农民在初保工作中的监督作用。
2、各乡(镇)、村要切实做到每季度一次自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3、县、区每年对所辖乡(镇)、村进行两次督查,半年初评,年终总评。
4、市每年对所辖县、区进行两次督查,每次按县、区乡镇数50%进行抽查,年底总结,找出差距,制订下一年度的具体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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