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疫情发生后,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水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迅速了解情况,掌握疫情态势,确定疫情严重程度,提出控制措施、意见,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疫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规定的时限内逐级上报疫情,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切断传播途径,扑灭疫情,并开展预防、消毒、救治等工作。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发生二级疫情后,疫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要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发布封锁令,根据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实际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封锁、扑杀、销毁、消毒(包括无害化处理)、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其产品流动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并扑灭疫情。同时,要安排好疫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将根据疫情态势和疫情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申请,协调、督促市直各有关部门紧急调拨防疫经费、物资、药品等,保证各项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级疫情发生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也要将疫情发生情况迅速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市直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市水产畜牧局将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统一组织、指挥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紧急调配资金、物资、药品等物资,督促各地、各部门按本预案要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扑灭疫情。
四、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各级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贮运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
1、市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包括疫苗库、药品库、防护用品及器械库等。
2、各县(市)区应按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
(二)资金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保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和疫情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三)技术保障。
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建立符合人畜共患传染病诊断要求的实验室,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的监测和诊断,对全市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各县(市)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也要建立相应的动物实验室,开展常规诊断、监测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建立健全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资料档案。
(四)人员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