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30日以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的相邻区域发生疫情,疫点在10个以上的;
(2)一个县(市)区在30日以内出现疫点10个以上的;
(3)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100头(只)以上或疫病感染率在3%以上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1)在7日以内有2个以上的县(市)区发生疫情的;
(2)一个县(市)区在30日以内出现5-10个疫点的;
(3)在某一局部区域(如自然村或饲养场)30日以内病畜数在50-100头(只)或疫病感染率为1%-3%的;
(4)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局部零星发生疫情,30日以内疫点在5个以下,或病畜数在50头(只)以下或疫病感染率在l%以下的。
二、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及政府、部门职责
(一)指挥系统。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主要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控制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根据疫情发生、发展态势,及时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统一领导和指挥本辖区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治和疫情控制的应急处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可能,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经费及疫情控制应急处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要从人员、经费、物资上保证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和疫情控制应急处理的需要。
2、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负责发布封锁令,启动应急预案,动员、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3、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保证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检疫和防疫监督等工作有序开展,防止疫病的发生、流行。
(二)部门职责。
1、畜牧兽医部门:
(1)制定畜间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工作,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收集、分析疫情,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人畜共患传染病在畜间发生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疫情,并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5)调集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扑灭工作;
(6)指导和监督疫点、疫区内患病动物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及被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