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验收标准
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
(一)各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渡口及渡运的安全管理,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
(三)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具体落实渡口管理人员、经费和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渡口的日常安全管理;
(四)渡口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指导渡口经营人建立健全渡运安全责任制;
(五)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宣传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监督检查渡口所有人、经营人执行国家有关水上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情况,及时纠正违法渡运行为。在节假日、集会、集市等渡运高峰期间加强对乘客上下秩序的维护和现场监督管理,禁止渡船超载和冒险航行;安监、交通、海事、渔业、农业、公安等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六)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渡口、渡船进行安全检查;
(七)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指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渡运人员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和操作培训等;
(八)渡口所在地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船紧急情况的应急预案;
(九)“三无”船、渔船、农用船等非法从事渡运得到制止和取缔。
二、渡口
(一)县、乡级人民政府有渡口建设、渡船更新改造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有资金筹措渠道;
(二)渡口必须经过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取得批文;
(三)渡口必须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四)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五)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六)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