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阶段:再整改验收(时间:2007年5月1日至8月30日)。
主要任务:各县(市、区)根据第四阶段验收情况,对责令限期整改的渡口集中研究、解决问题,并对尚未达标的渡口进行再验收,确保渡口合格率达到90%的要求。
各县(市、区)的验收工作完成后,验收情况和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10日前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情况应存档备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全面总结专项整治活动情况,并将验收情况和活动工作总结于2007年9月30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审定上报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各阶段报送的材料和表格除了书面外,请附上电子版本。
八、工作要求
(一)各级政府要成立由相应的政府领导挂帅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加强对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并落实专项活动资金,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认真做好本次专项整治的宣传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站等媒体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使渡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渡口经营人、管理人、渡船船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都能了解此次整治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意义,增强全民安全意识,形成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精心组织,依法整治。各县(市、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以及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方案、验收标准的要求,结合当地的具体实际,突出重点,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周密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请各县(市、区)将制定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于2005年12月18日前报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认真排查,彻底消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渡口、渡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渔船、农用船等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现象等情况,要一查到底,依法督促整改,直至隐患消除。各县(市、区)要加大渡口、渡船的安全投入,落实渡口安全设施的建设资金和渡船更新改造配套资金,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渡口建设和渡船改造,组织交通、海事、公安、渔业、农业、安监等部门开展几次统一执法行动,打击、取缔“三无”船舶和非法载客行为。
(五)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发生重特大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督查。
(六)认真总结,规范管理。通过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进一步规范,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管更加具体明确,将好的经验和成果得到巩固,逐步形成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