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委宣传部负责海产品安全宣传工作。要将海产品安全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市宣传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全市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严格实施;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海产品安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审核全市新闻单位对有关海产品安全重大新闻的报道。
(八)市发改委负责宏观调控我市海产品行业发展,按照自治区和市政府的部署,将海产品安全监管体系以及海产品检测监督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编制我市海产品加工业健康发展规划。
(九)市财政局负责将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保障组织开展对海产品重大安全事故查处和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所需的工作经费;保障市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的经费。
(十)市公安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查处构成犯罪的制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和有毒有害海产品的案件,对重大案件要主动提前介入,依法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犯罪分子;协调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暴力抗法案件,大力支持有关部门的执法工作。
(十一)市监察局负责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海产品安全行政责任的情况依法实施监察,对构成食品安全违纪的案件及其涉案人员进行查处;参加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和对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十二)市环保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产品产地环境保护规划,依法对海产品养殖产地生产环境和海产品加工环境实施监督管理;对影响海产品质量的污染进行监督和查处;建设和完善环境监测网络,组织开展海产品产地及其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测和环境质量评价工作;对与海产品有关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十三)市规划局负责对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的临时建筑进行监管,依法查处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的违章建筑。
(十四)市建委负责用于海产品加工、经营的建筑物的建筑许可,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海产品违法加工、经营点的清理打击工作。
(十五)北海海关要认真履行食品进出口监管职责,确保与海产品检查进出口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贸易管制措施的执行和落实。
(十六)北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海产品检验监督工作,防止不合格的海产品进出口;组织实施进出境海产品的检验检疫;负责出口海产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和出口海产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对出口海产品养殖基地进行备案管理。
四、工作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