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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6.从事工业项目建设的新办民营企业可优先办理土地使用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投资者首付30%土地出让金后可提出申办土地使用证,余款分期支付。

  7.民营企业在农业用地范围内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按临时用地处理。

  五、大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环境

  (一)优化政务环境。

  1.加强工作总体协调。建立民营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召集,各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研究解决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各种问题,对全市民营经济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建立政府与民营企业联系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技术、信息咨询等服务。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企业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对需要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按“一门受理、联合审批、一口收费、限时办结”的要求,实行首办部门负责制。

  3.充分发挥工商业联合会作用。发挥其作为市委、市政府联系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界人士的桥梁、纽带和政府管理民营经济的助手作用,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入会,扩大行业协会(商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自身的规范化建设。

  4.建立健全民营企业投诉机制。在市机关作风整顿办公室设立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受理民营企业对政府职能部门或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的投诉,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企业。对干扰民营经济正常经营、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实行“一票否决”制度,年终考核一律确定为不称职,情况严重的予以辞退或开除。

  5.严禁“四乱”行为,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负担。严格控制对民营企业的各种检查、评比、摊派、收费。将收费标准降到西部省区最低水平,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进行清理,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和国家及自治区已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标准,根据审批保留的项目、标准编制《柳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目录》并印发给民营企业。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及投资者有权拒交,并向市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举报。同一系统同一部门的所属单位对民营企业的检查实行“上级检查、下级认可”,原则上同一政府部门内两个单位不要对一个企业进行分别检查。

  6.为民营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提供便利。各类人员需要出境的,可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按有关规定直接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护照或通行证。商务往返港澳通行证由单位出具派遣函及工商营业执照到市公安局直接办理。

  (二)优化人才环境。

  1.鼓励各类人员在民营经济领域发展。凡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应届毕业生视工作需要可免除见习期,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确定。非城镇人口、非本市生源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自愿到民营经济单位工作的,可给予办理落户手续。进入民营企业工作的应届、历届毕业生根据工作需要可流动到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事档案关系寄存在市人才交流中心,交纳社会保险的工龄可连续计算。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含60%),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留学回国人员到民营企业工作或个体经营的,因科技活动需要,可通过市人事局向国家人事部申请留学回国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回国人员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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