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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2.引导企业使用新的金融工具,鼓励金融创新。大力开发票据承兑、贴现业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开办商业承兑汇票业务。

  3.把民营企业作为当前金融机构的重点服务对象之一。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民营企业。

  4.民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在符合贷款条件下,金融机构予以优先支持,并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原则上不上浮。

  5.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引进国内区域性商业银行来柳设立分支机构。

  6.加强民营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加强对财务报表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民营企业报表的质量。

  (六)拓宽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1.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民营大型骨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妥善处理民营企业改制上市前的税收、资产权属和股权规范的历史遗留问题。

  2.积极支持和协助民营企业申报各类国债项目,争取财政政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

  3.培育市场运作的资信评估服务机构,建立起独立、公正、规范的资信评估机构体系,为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有力支持。

  4.有关部门要协助有条件的民营企业申请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支持民营企业与国外、市外企业合作。

  5.加强对民营企业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识和能力。

  (七)在建设用地方面的支持。

  民营资本投资项目建设用地享有与其他投资主体相同的政策。

  1.民营工业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优先从指标内调剂,安排建设用地。民营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涉及国家规定的收费的项目,按下限标准收取。

  2.在用地调整中,充分考虑民营经济发展的用地。按《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原有布局不合理的工业用地积极引入民营经济进行调整和整治。同时在城市西部及东南外围,规划布局6个工业区和一个工业组团,在城市西南部和东北部建设西南、东北两个物流园区作为物流发展基地,分别服务于南部以汽车工业和城市商贸业构成的产业组团和北部以柳钢、柳化为核心的重化工业组团,为我市的民营企业发展提供用地空间保障。

  3.除以上工业区外,在白露片区、河西桃花片区、香兰分区、阳和分区内安排符合环保要求的中小企业工业用地。

  4.对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办民营工业项目实行个案处理,在用地、扶持奖励、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给予特殊优惠。

  5.对有实力自办集中开发工业用地的民营企业集团,在符合用地规划的前提下,开发期不超过三年的,可按比一般工业项目更优惠的价格,依法提供工业用地,自行开发建设,自行招商引资。企业以优惠价格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按原土地出让价格优先购买。向第三方转让土地的,企业须向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补交土地开发成本与实际优惠价格的差额部分后,方可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对以优惠价格获取的国有土地,在规定的时间内达不到项目投资额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市及县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提供一定的配套生活和商业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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