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对新办的特色农业、水利企业、林业企业、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在执行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出现交叉时,可执行其中最优惠的一项政策,享受优惠政策的时间连续计算。
9.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先进技术设备,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审批程序按照《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的规定执行。
10.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
11.新办高新技术民营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到期后,在五年内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50%返还,其他实业型民营企业,在三年内由市财政按该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的50%返还。
(三)科研机构转制为民营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的支持。
1.科研机构经批准转制为民营的科研院所的,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的有关税收扶持政策。
2.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规定,免征营业税。
(四)建立和完善信用担保支持体系。
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建立市、县区二级由民间独资或民间资本控股、政府资金参股的股份制或会员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和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信贷提供规范有效的信用担保。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有关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支持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为信用好的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五)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
1.用好、用活、用足国家的各项金融政策,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协调各商业银行帮助民营企业解决贷款难问题。发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农再贷款、支持中小企业专项再贷款、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优惠利率贷款等金融政策对民营企业的支持作用。